问题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有地方政府 |
释义 | 郭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公开信息,但政府部门未执行法院判决。地方政府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领导将受限制,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包括隐藏、转移财产、拒不协助执行等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与被执行人通谋妨害执行,将共同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郭某在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已超过相关规定期限并未获回应后,2016年12月20日,郭某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出具公开相关信息。 不过,郭某表示:“截至目前,公安部门也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其已于10月25日向肥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据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进入“老赖”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地方政府或地方单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现象时有发生。曾有消息称,我国有一百多个地方政府上了这个名单,乡镇一级政府的失信记录甚为普遍。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法定代表人即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将来在乘坐飞机、高铁及入住星际酒店高消费的时候,都将要受到限制。甚至还有可能会因“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裁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郭某以政府部门未回应信息公开申请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然而,至今公安部门未执行法院判决。郭某已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据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可能导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受到限制和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行为严重的,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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