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人需要支付我因租赁物被收回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出租人需承担部分责任并支付相应赔偿费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若出租人在合同期内收回租赁物,应向承租人支付相应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的物品,但应当赔偿承租人因收回物品所遭受的损失。” 3.《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合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出租人需承担部分责任并支付租赁物被收回后产生的额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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