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字路口红绿灯缺失,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
释义 | 当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的程度来确定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或者逃逸、毁灭证据等情况发生,该当事人将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责任将根据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如果无法确定责任,被认定为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 法律分析 一、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事故责任划分是怎么划分 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双方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由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全责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结语 在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责任的划分取决于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故意造成事故的行为,他将承担全部责任,而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并且其他方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过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逃逸、破坏现场和毁灭证据的当事人,以及未保护现场和未报案的当事人,也将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各方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责任将根据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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