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赌场主犯和从犯的认定问题 |
释义 | 开设赌场罪的从犯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与之相比,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赌具由赌场提供,赌博方式多样,而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特点,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规模、持续性和赌具提供方式。 法律分析 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认定标准如下: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160;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结语 开设赌场罪的从犯通常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与之相比,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罪是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的行为。聚众赌博一般规模较小,赌头通常利用人际关系组织他人参赌,而开设赌场具有一定规模,有严密组织、明确分工,提供赌场服务人员等。聚众赌博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特点,而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赌具提供方面,聚众赌博中赌具由召集者或参赌者自带,而开设赌场中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赌博方式方面,聚众赌博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而开设赌场具有多样性,经营者事先设定并提供筹码和赌博规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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