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子女投靠落户未婚也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不需要。 未婚子女投靠落户所需材料如下: 1.申请人、随迁子女身份证 2.申请人、随迁子女户口簿 3.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被投靠人身份证 5.被投靠人户口簿 6.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材料 7.毕业证:本省生源且户口已迁至院校所在地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需提供 8.抚养权材料:随迁子女属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前次婚姻生育的子女需提供,提供以下三选一材料(以下简称抚养权三选一材料):该子女抚养权归属申请人或被投靠人的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或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有抚养权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父母双方到受理窗口现场签署的同意迁户声明。 9.非婚生子女材料: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需提供,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随生父迁户的,还须提交亲子鉴定证明书。 《出生医学证明》体现另一方父或母信息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体现另一方父或母信息但确实无法联络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体现另一方父或母信息的,由申请人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儿子(女儿)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带来的纠纷涉及入户问题的,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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