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资格不能担任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监护人资格原因不能担任的情形: 1、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2、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比如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监护权能够随意变更吗 监护权不可以随意变更,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变更: 1、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二、未尽监护责任的,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吗 未尽监护责任的,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3、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小明被父亲家暴,小明父亲是否有监护权呢 小明被父亲家暴,经过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法院会撤销小明父亲的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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