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电话或者不领取传票的情况下,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109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拘传 。 《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 诉讼 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