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自首后责任认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自首的认定如下: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一、哪些是交通肇事逃逸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有: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二、一般自首后会减轻处罚吗 1、犯罪分子有自首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 2、自首的表现如下: (1)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 (2)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实践中称之为送子归案; (6)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视为自首。对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 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自首如何认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自首,是否认定自首,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犯罪人的主观心理及客观表现综合认定。 在肇事逃逸之后,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若行为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虚假叙述,推脱自已的责任,夸大对方的责任,则按照刑法总则有关自首的规定,因未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不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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