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类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和刑事审判实践,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拘役、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无期徒刑、死刑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罪犯。作为一种附加刑,驱逐出境的适用应当与主刑的轻重保持一定程度的关联。事实上,有的国家就明确规定判处重刑的外籍被告人应予驱逐出境。如意大利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外国人受十年以上徒刑之宣告时,法官应命令驱逐出境。”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外国罪犯,原则上不应独立适用驱逐出境,而应当考虑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而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外国罪犯,是否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则要根据罪犯的各种量刑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年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