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污水处理土地使用税享受优惠政策吗? |
释义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从事BOT项目运营的企业,可以享受如下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销售再生水收入实行免征增值税;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五是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一、污水处理厂所使用的土地如果属于下面免税规定的,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污水处理费收入纳入财政行政事业预算由财政按污水处理量按期拨入企业,属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污水处理厂应享受此项优惠。 二、土地使用税 根据税法规定,除第三条免税的情形之外,所有企业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污水处理厂能否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主要取决于第三条条款。 定义: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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