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
释义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标准和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对于明知校舍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此罪行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并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而有所区别。立案追诉的标准主要涉及死亡、重伤和轻伤的人数,以及其他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这一罪名的设立是基于我国对教育的重视和社会舆论的影响。 法律分析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教育设施,主要指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围墙、体育设施等。 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必须与重大伤亡事故的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使说,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原因。否则,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四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顾名思义是为教育设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罪名。我国历来重视教育,从学前班到博士后,家长和学生大都是倾尽全力去拼搏,所以教育设施的安全性也自然会受到大家的重视,如果发生校舍倒塌等事故,往往会引发重大的社会舆论,刑法专门规定此罪也是有历史、文化的因素所在。 结语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针对教育设施发生严重安全事故而设立的罪名。我国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教育,无论是学前教育还是高等教育,人们都非常努力地追求知识。因此,教育设施的安全性也备受关注。如果发生校舍倒塌等重大事故,往往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刑法对此罪名的设立也有其历史和文化背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明知校舍或教育设施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导致死亡、重伤或轻伤人数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追诉和相应的刑罚。这一罪名的设立旨在保障教育设施的安全,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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