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要件 |
释义 | 本文主要讨论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文章指出,该罪的主体是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客体是教学活动安全和教育设施管理制度;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却不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文章还强调,该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才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教学活动安全和教育设施管理制度。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I有危险,如不及时采取措施,一旦发生坍塌,往往危及不特定的多数师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并造成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目的是通过法治手段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师生的安全。因此,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尽管过失的表现形式不同,但行为人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心理状态却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至于行为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则是明知的。即是说,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但对严重后果却未预料到,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发生的坍塌等,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不构成犯罪。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学生宿舍、阅览室、图书馆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由于教育教学的各种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实验设备、体育器械等。本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有效的预防和补救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其次必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否则,不构成本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属于结果犯。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不够成本罪。重大伤亡后果即校舍倒塌,教育教学设施毁坏,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结语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的特殊主体。其侵犯的客体是教学活动安全和教育设施管理制度。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行为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却未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校舍倒塌、设施毁坏以及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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