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定借款限额及不能重复融资 |
释义 |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但是,李钧峰在发布会上也表示,这是暂行办法,也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进行观察和探索。 第十三条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肖飒律师解读称,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三款,这实际上是一个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豁免,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个体不允许在公开场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今网贷平台成了可以公开发布借款信息的合法平台。我们预计,P2P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的壳将成为有一定价值的资源(当然,如果工商部门放开注册,稀缺性大大降低)。 一、非法集资六大典型手法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表示,当前的非法集资主要有六大典型手法。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名义,谎称已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牌照,以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包括: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是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是以“养老”为名,最突出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是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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