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金。纳税人发生了解散、破产或者是撤销以及其它的情形,依照法律结束纳税义务的,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是其它的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向原来的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