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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有哪些内容?
释义
    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偿权”,行使保险代为求偿权的条件是:
    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
    5、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但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使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给付而获得的补偿受损害。
    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一、驾车时与狗相撞驾驶人有责任吗
    驾车途中与狗相撞,如果驾驶人购买车损险的,是可以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狗的主人追偿。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代位追偿权是取得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的地位,行使向致害人进行民事侵权索赔的权利。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第三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
    2、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不适用代位追偿。
    3、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保险人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三者产生债务债权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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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1: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