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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罚销售假冒厂名厂址的食品
释义
    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由质监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什么是假冒伪劣商品
    假冒伪劣商品是指那些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假冒伪劣商品是假冒伪劣的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性。
    二、假冒伪劣商品的常见形式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假冒他人商品的产地、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
    (三)虚构企业名称的商品;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六)名称与质地不符、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者主要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
    (七)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八)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的商品;
    (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商品;
    (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十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
    (十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
    (十三)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的商品;
    (十四)处理商品(含次品、副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或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样的商品;
    (十五)生产、经销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商品;
    (十六)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或未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的;
    (十七)未按规定标明产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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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22: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