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主要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进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所有流程均在行政系统内进行;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3、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范围仅限于原告的请求范围;行政复议是纠错,意味着复议范围不限于申请人的申请;
 4、审查依据不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单行法规、行政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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