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体什么叫想象竞合犯? |
释义 | 1、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重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 2、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只有一个《刑法》所不允许的危险行为; (2)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刑法》法律规定的罪名。 (3)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是选择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进行定罪量刑。 因为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所以只能定一个罪名,否则会加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想象竞合如何处理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想象竞合的处理方式是按照两者当中罪名较重的一个罪名来进行处理,因为想象竞合的这样的一种原则是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普遍承认的一种状况,所以他是非常合理的,但是同时它和数罪并罚的规定也存在着差异。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象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 法条竞合说看到了两种竞合犯罪形态的表现的相似之处,却将两种根本不同的犯罪形态混为一谈。法条竞合犯作为罪数形态来讲应归入单纯一罪的范畴,之所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是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错综复杂,条文之间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所致,且其中必有一个条文能够完整表述其构成要件,因而法条竞合犯不过是单纯一罪的一种特殊形态。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于表现上有着极大的相似形,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且最终都按一罪处罚,适用一个法条(虽然适用原则各有不同),特别是当法条竞合犯各罪之间为交叉重合关系时更令人难以理解,然而二者毕竟有着根本的区别: 法条竞合犯是指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具有重合关系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其特征在于: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其二,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其三,由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恰当、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7] 而想象竞合犯恰与之相反,其行为所触犯的各构成并无重合关系,使得其区别一罪而具有不完整数罪的特征。想象竞合犯的出现是由于行为人的特殊行为,而使两个本来并无重合关系的法条建立起了偶然的关系,其出现于法典制定时是难以预见的。 由此可见,正如前文所述,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犯罪构成是否具有重合关系,并因此得以从若干犯罪构成中选择一个能够恰当、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除此根本区别外,二者尚存在着其他一些差异: 首先,二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罪数形态,故想象竞合犯理论主要是解决犯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而法条竞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代表了法条间的关系,是在法条之间因有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而导致均能对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如何选择一个最恰当、最全面的罪名的问题,故我国理论界历来有将其放入犯罪形态研究,还是放在刑法各论里研究的争论。 其二,想象竞合犯如前所述是特殊的数罪而与一罪相区别,而法条竞合系“同一犯罪行为,而触犯数法律时,仅适用一法律而排斥他法律,其罪之本身为单纯之一罪”,[8]故将二者并列于罪数形态进行研究时亦有显著区别。 其三,“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9]即如前所述,此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于法律制定时难以预见;而法条竞合犯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取决于某些刑法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重合关系的现实状态的必然结果,于法律制定时既可预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亦不难认识,从一定程度上讲,数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无关。 其四,从处罚原则上讲,对想象竞合犯采取的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而对于法条竞合犯,则根据各法条之间竞合关系不同,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等原则,并不一定导致适用重法,一句话,就是选用最恰当的罪名处断。我国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似于立法上承认了法条竞合犯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但似乎有违法条竞合犯择优适用的原理,合理与否有待商榷,本文不再赘述。 综上,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是两类成因、性质均有区别的犯罪形态,且适用原则亦各不相同,而偏于表面有一定相似之处,故理当着意分析,以避免实践中误认、误行,这也是法学研究严谨性的必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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