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的追诉周期是多久 |
释义 | 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刑期是7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是10年,但逃避侦查或被害人提出控告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有相似之处,但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表现为获取、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员工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并获利属于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法律分析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刑期是7年有期徒刑; 2、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是10年; 3、政法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以及被害人提出控告而政法机关应当立案未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罪种区别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有相似之处,都侵犯了知识产权,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侵犯的是商标权、专利权与著作权。其次,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主要表现为假冒行为。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原则上应以数罪论处。对于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以一个重罪论处。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为职务或者业务知悉商业秘密内容后,擅自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似应根据情节与主体身份,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拓展延伸 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定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定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效通常取决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在某些国家,比如美国,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到五年,具体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管辖权。而在其他国家,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和时限。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其商业秘密的权益。然而,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受害方可能会失去追究侵权行为的权利。因此,对于商业秘密的侵犯,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是至关重要的。建议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尽快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结语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企业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基石。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刑期是7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对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以及未立案而被害人提出控告的情况,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有相似之处,但主要区别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表现为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效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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