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工勤人员醉驾开除公职吗 |
释义 | 公务员醉驾的情况下单位是可以开除公职的,身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都是必须要开除公职的,且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以后再也没有机会再报考国家公务员了。 如醉驾一般被判处拘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和不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的不管是不是缓刑,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可以不开除,但行政机关任命的和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人员被判处拘役缓刑的,必须开除公职。 二、什么情况下判缓刑不开除公职 公职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具体情况如下: 1、必须是过失犯罪。相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不少过失犯罪系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造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特别是对有受害人的过失犯罪来说,在犯罪人员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后,也易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有效减轻社会危害性; 2、必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罚相比,此类刑罚属传统观念中的“轻刑”,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条件保留公职可以释放较好的执法效果; 3、要从严把握“案件情况特殊”情形。一般情况下, 以开除为原则,不开除为例外。只有具备“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条件,才可以不予开除。建议以下情形可考虑保留公职: (1)政治素养较好,业绩突出或者曾作出重大贡献,保留公职有利于地区、行业事业发展; (2)专业技术水平高,在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型人才,成果丰硕,保留公职有利于继续作出贡献、服务群众的; (3)具有家庭困难、身体不好、临近退休等特殊情况,开除公职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的; (4)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极个别特殊案件,需要保留公职; (5)保留公职可以充分体现执纪执法综合效果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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