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是哪个部门批捕里执行的? |
释义 | 批捕是当地的公安机关执行的一项权利。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一、犯罪嫌疑人承认盗窃是否可以批捕 犯罪嫌疑人承认盗窃的,如果符合逮捕的条件,就能对其进行批捕。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二、批准逮捕的司法解释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三、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査职能的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制作。审査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刑诉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査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这两条规定制定的不批准津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法律文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査职能的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不适用于办理自侦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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