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已清,是非责任已明,能及时作出判决的,才应当当庭宣判。否则是不会当庭宣判的。当庭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工作结束,当即在法庭上宣布判决。刑事判决当庭宣告的,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判决当庭宣告的,判决书应在十日内发送当事人。当庭宣判的,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有以下意义:,1.能够强化审判人员的裁判意识,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2. 能够强化庭审活动的实效性,改变开庭走过场的现象。3.能够促进办案效率、办案质量的提高。所以,法院判案是否会当庭出结果是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