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收购要约的期间是指要约的有效期限。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我国《证券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法律客观: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 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 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三条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