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能否撤回抗诉 1、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着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 二、如何申请抗诉程序 (一)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 (二)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三)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五)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认为原判存在着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这类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该内容由 周宏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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