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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条文规定得显得简单了一点,但也不能说“本身根本没有提及损害要件。从其直观的语义来看,无需存在损害事实,就能诉诸‘十倍赔偿’”。“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第二款的文义是有赔偿请求权者同时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而该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是需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2015年大修后规定得更明确、具体、详尽,应该说只要逐字读一遍,对惩罚性赔偿的构成不应再有不同的理解。民法上的侵权赔偿构成和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一样,需要四个方面的要件,就像我们盖个房子至少要有四堵墙或四根柱子才行。一要有违法行为;二要有损害事实;三要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要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样是一样不能少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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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5:4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