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第一、第二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一国二)的微、小型汽油车。享受政府补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2、机动车于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拆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3、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不满行驶里程参考值,同时非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财政供养单位的老旧机动车淘汰不予补助。已享受其他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再补助。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内,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以上的微、小型汽油车自愿提前淘汰的,同样按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补贴标准:统一按照4000元/辆标准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 《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 第六条 省引导资金的奖补标准为: (一)省辖市: 1. 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京市为400元/辆; 2.镇江市、扬州市、南通市、泰州市为1500元/辆; 3.徐州市、淮安市、连云港市、盐城市、宿迁市为2200元/辆。 (二)县(市): 1.苏州、无锡、常州、南京市所属县(市)为400元/辆; 2.镇江、扬州、南通、泰州市所属县(市)(不含丹徒区、句容市、泰兴市、姜堰市)为1600元/辆; 3.徐州、淮安、连云港、盐城、宿迁市所属县(市)以及丹徒区、句容市、泰兴市、姜堰市为2400元/辆。 为调动老旧机动车所有人提前淘汰落后车辆的积极性,各地可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减排工作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对不同购置年限、不同车型的具体补助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