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配偶是否有权居住在已故同住者的房产中?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同住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其配偶自动拥有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且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法律分析 同住人死亡其配偶不一定有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要办理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以及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延伸 配偶的居住权:在已故同住者的房产中的法律地位和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配偶在已故同住者的房产中享有一定的居住权。配偶的居住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遗嘱、法定继承和财产分割等因素。在某些情况下,配偶可能被赋予继承房产的权利,使其有权继续居住。然而,这种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如配偶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或者需要与其他继承人达成协议。此外,如果房产被出售或转让,配偶的居住权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配偶在已故同住者的房产中的居住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配偶在已故同住者的房产中享有一定的居住权。然而,配偶的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办理登记,并且可能受到遗嘱、法定继承和财产分割等因素的影响。配偶的居住权可能存在限制,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或与其他继承人达成协议。此外,如果房产被出售或转让,配偶的居住权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在处理配偶在已故同住者房产中的居住权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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