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金属表面处置及热处置加工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举措,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章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章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章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章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