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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履行哪些代持义务
释义
    裁判要旨
    显名股东应当忠实履行“代持股”义务,在进行股权投资前需要取得目标公司同意其受让股权或增资的股东会决议,积极促使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在股权投资完毕后需要积极促使公司完成股权工商登记,并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监督等股东权利,并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案情简介
    周伟丽与张孝贤系朋友关系。2010年4月8日,周伟丽作为甲方、张孝贤作为乙方签署《股权代持投资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对亚洲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传媒”)500万元出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行股东权利(甲方已于协议签订前向乙方付款500万元)。乙方以其名义将甲方委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亚洲传媒,并在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还约定:甲方享有对投资的知情权、通过乙方参与公司的管理权、投资收益取得权、转让出资权、监督权、解除委托权等;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亚洲传媒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同日,张孝贤将500万元以借款名义汇付亚洲传媒,但未办理验资手续。此后,亚洲传媒向张孝贤出具了出资证明书。但是,张孝贤确认亚洲传媒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登记为股东,亦确认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不清楚,更未参加过股东会和董事会。
    由于张孝贤迟迟未取得亚洲传媒的股东资格,周伟丽要求张孝贤退款。2012年5月11日,张孝贤向亚洲传媒寄致函一份,要求亚洲传媒退还上述款项,但是亚洲传媒并未向其返还任何资金。
    无奈之下,周伟丽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由于张孝贤至今未能成为亚洲传媒股东,双方所签协议未实际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张孝贤也拒绝返还周伟丽资金。张孝贤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署的《股权代持投资协议》并判令张孝贤返还周伟丽投资款500万元,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张孝贤则辩称:一、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依据就是股权代持投资协议,这份协议实质上是投资协议,出资人是周伟丽,义务方投资对象是亚洲传媒,张孝贤只是依据协议履行投资义务的中间方,周伟丽对其投资五百万享有实际投资权利,对亚洲传媒享有实际股东权利和获得收益。同时周伟丽承担了对亚洲传媒的投资风险,因此,这份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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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