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 |
释义 |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一)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具有对价关系。(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先履行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三)先履行方需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法律分析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拓展延伸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及应注意事项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审判中,基于自身的不安全感,提出抗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该权利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被告必须能够证明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如证人的虚假陈述、物证的矛盾等。其次,被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抗辩,例如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此外,被告还应注意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遵守法律程序,如及时向法庭提出申请、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等。行使不安抗辩权是被告合法维权的重要方式,但也需要慎重行事,确保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结语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包括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具有对价关系,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先履行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且存在现实危险。行使不安抗辩权是被告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并遵守法律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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