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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长期请病假规定是怎样的
释义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一、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三、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四、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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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