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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房屋的归属权争议解决方法
释义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平均分配。夫妻财产约定制应按照约定判定,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按照共同所有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应由双方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
    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一、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二、重婚期间财产处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同样适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三、婚前财产、父母赠与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参与分配,反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不能分割的可以折价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分配。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夫妻财产约定制: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按照约定判定,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共同所有进行判定。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房产以及婚前房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语
    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应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应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并考虑相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参与分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应平均分配。夫妻财产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双方应协商清偿或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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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1: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