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 |
释义 |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必须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责任是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义务人以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后,中止自身债务的履行。 (4)中止债务履行后,先履行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后履行义务人。 (5)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应当恢复对债务的履行。 (6)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能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则可以选择解释合同向对方请求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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