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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具体规定
释义
    公司减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交易安全和保护股东、债权人利益。减资应遵守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编制财务清单、通知债权人和办理变更登记。具体减资方法可以是减少出资总额或减少各股东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的程序规定包括召开股东会议、修改章程、编制财务清单、通知债权人和办理登记手续。减资决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分析
    在公司法中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公司减资应遵守法定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本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登记。
    减资的具体方法有:
    1、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2、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减资方法可混合使用。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的程序规定:
    1、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并对章程作相应修改;
    2、编制资产负债表、财务清单并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
    3、办理减资登记手续;
    4、自登记之日起,公司减资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
    公司减资是为了解决资本过剩或严重亏损的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行为。减资应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编制财务清单、通知债权人和进行变更登记等。具体减资方法可根据情况灵活运用,但需确保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的程序规定包括召开股东会议、修改章程、编制财务清单、通知债权人和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方案才具备法律效力。通过严格控制减资行为,可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交易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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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