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集体经营的必须经谁的同意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人必须是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但集体外的个人或单位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取得承包权.当然,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也受法律保护。 承包户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后,可以用土地流转的方式转包、出租,这也是合法的、允许的。当然,租用耕种过程中,也要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划相符合,同时也要以规范的合同形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使这些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 你也可以不以土地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所以,你可以从承包土地的农户手中以土地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耕种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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