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指的是什么? |
释义 |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是:增加了企业资本、缓解了企业债务危机、能够保证生产持续且稳定进行等。局限性是:1、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2、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法股东除名指的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除名是指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转股权有可操作性吗 债权转股权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新增股权投资是什么意思 新增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发行股票、新增注册资本等。此时公司的责任也会更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需要股东会的特别决议的。股权变更需要登记。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不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有哪些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股权结构如果设置不合理,可能会形成平衡股权结构。那么就会造成影响包括:(1)有可能形成股东僵局;(2)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和利益索取权的失衡,从而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法律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报告书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在第六节规定的“交易标的”部分后,加入第七节“发行股份情况”,其以下各部分依次顺延。在“发行股份情况”部分应当披露以下内容: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定价原则及合理性分析。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按照《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计算的董事会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出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及发行股份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及理由,并进行合理性分析。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建立在大盘和同行业因素调整基础上,触发发行价格调整的情形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并充分说明理由。如出现上市公司发行价格的调整,还应当说明调整程序、是否相应调整交易标的的定价及理由、发行股份数量的变化情况等。3.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4.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的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5.特定对象所持股份的转让或交易限制,股东关于锁定所持股份的相关承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交易对方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三条要求作出公开承诺。6.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如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和其他重要经济指标的对照表。7.本次发行股份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说明本次发行股份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二)在第七节规定的“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部分,披露董事会结合股份发行价对应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以及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等对股份发行定价合理性所作的分析。(三)在第九节规定的“交易的合规性分析”部分,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股权债权融资条件是什么 股权融资的条件: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该内容由 竺雷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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