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私人签署的股份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它是否能成为一个隐藏的股东。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隐名股东的概念。所谓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隐名股东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显名股东未认购公司股份或全部认购公司股份。既实际投资认购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隐名股东以他人的名义向公司投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