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由省环保厅自然处统一受理该类申请事项,并采取集中委托的形式,委托省环科院土壤及生态环境研究所开展建设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关系的核实工作。省环科院在收到委托函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项目及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关系的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以书面方式回复自然处,再由自然处以函件方式答复申请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