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期间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释义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不享有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一、剥夺政治权利怎么计算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判缓刑是否能跨省打工 判缓刑能跨省打工。可以去居住的公安派出所,向派出所报告情况,外出工作的,经当地派出所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工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调查机关批准,被宣告缓刑期间,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三、缓刑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1、【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3、【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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