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标行政诉讼的程序:1、商标持有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3、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4、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特殊情况除外。5、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作出不同的裁决。【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