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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有哪些规定?
释义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重大案件集体审议】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集体审议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十三条【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立案只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初步审查,立案以后还有为期三个月的调查时间,在三个月之内应当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如果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环境污染情况非常严重,已经涉嫌犯罪,会把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
    一、法律规定行政处罚需要公开吗
    一般不会进行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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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