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矿权行政许可延续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矿区范围内尚有可开采的矿产资源;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3.年检合格。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 一、采矿权延续所需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3.采矿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1)采矿权出让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治理备用金等相关规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 2)采矿权属有无争议; 3)有无违法行为等)的证明材料; 4.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重新签订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责任书; 6.重新签订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7.剩余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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