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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寻衅滋事罪与单方聚众斗殴罪的区别是哪些
释义
    聚众斗殴需有明确的聚众故意,共同实施表现统一性,一致性和针对性,一方纠集三人以上。时间、地点、对象明确;暴力程度不限,只要参与者参与即构成。寻衅滋事无人数限制,犯罪对象随意,往往突发性,打人需“情节恶劣”,如随意持械殴打他人,残忍手段造成轻伤,以未成年人为殴打对象或引起自杀等。
    法律分析
    1. 是否有聚众行为?聚众斗殴的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犯罪故意,具有共同斗殴的目的并故意共同实施行为,表现出统一性、一致性和针对性。同时,这种行为表现为很强的聚众性。这里的聚众一般是指一方纠集三人以上,但不要求双方均达到三人以上。从立法本意来看,双方必须都有聚众的故意和行为。而寻衅滋事罪在人数上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不要求必须在三人以上。
    2. 是否有较为明确的犯罪时间、地点、对象?聚众斗殴在纠集人员的同时,对斗殴的实施时间、地点都是事先确定的,并通知了对方,犯罪的对象是明确的。而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则表现出犯罪对象的随意性,没有事先的准备,往往表现为随意纠集几人,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
    3. 暴力的程度不同。聚众斗殴对暴力的程度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与者参与了聚众斗殴即构成本罪。寻衅滋事罪殴打他人则有特别要求,即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方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持械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随意殴打多人多次或以未成年人为殴打对象或以打人为乐引起公愤;随意殴打他人,引起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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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1: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