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注销印章,印章不回收,由股东自行处理或者交回工商部门。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注销公司之前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算,完成后才能去工商局地税国税领取表格开始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