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具体是 |
释义 | 一、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具体是 1、法律依据不同。 2、性质界定不同。 3、羁押对象不同。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已决犯。 4、法律监督不同。 5、羁押时间不同。 6、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看守所最多关多长时间 1、 一般的拘留,正常的话,最多关十四天,如果有特殊情况,如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等,可以延长至30天,因为检察机关要有7天的批准时间,所以是37天。 2、逮捕后的审查期间不能超过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申请延长至一个月,如果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就可以延长两个月。 3、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判有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延长期限已满时,还是不能结束侦查,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批准,就可以再次延长两个月。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罪行,就要重新计算侦查时间。 三、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 【积极退赃】行为人应当将取得的财物归还给被害人,财物已经灭失无法归还或者原物有损的,应当积极照价进行赔偿,以免引起更大的纠纷。 (二) 【积极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经采取了报警措施,建议行为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 【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 【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 【达成谅解】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积极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受害人一方的损失。 (二) 【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 【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四) 【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 【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 【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 【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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