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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造企业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伪造企业债券罪的量刑标准是: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构成该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法律分析
    伪造企业债券罪既遂规定的量刑标准是: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构成该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变造企业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与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性
    变造企业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与刑事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相关性。在刑事法律制度中,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刑罚的程度。对于变造企业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而言,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犯罪手段的巧妙程度、犯罪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影响等。根据这些因素,法律制度会制定相应的量刑标准,以确保对变造企业债券罪既遂的犯罪行为进行公正、合理的惩罚。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性体现在它为量刑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结语
    伪造企业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进行规定。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量刑标准分为数额巨大和数额较大两种情况。对于数额巨大的情况,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况,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此外,单位犯罪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性保障了对变造企业债券罪既遂行为的公正、合理惩罚,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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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6: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