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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人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可见,在委托监护的情形下,首先应当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在有约定时从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委托监护时没有约定责任承担,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在被委托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委托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监护人和受委托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一、法院确认医疗纠纷过错责任原则是怎样的
    1、过错责任原则。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对他人造成损害,也不必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或责任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对损害后果负责。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损害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等。也就是说,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只要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则无论责任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现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公平原则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司法中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一项原则。
    医疗侵权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多数观点认为,医疗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二、监护方式有哪些
    监护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例如,父母因事外出,将未成年子女托付亲友照管。此外,未成年人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就读期间,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有关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也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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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6: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