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园打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关于校园打架的法律规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小孩在学校打伤是否要负责? 当事人的孩子在学校若被同学打伤,且学校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学校方面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第三人侵权免责事由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第三人侵权免责事由的表现方面有:1、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3、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公共场所的经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在幼儿园、学校或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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