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随父母下放的子女,下放后直接参加劳动的,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 工龄是指以工资收人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这是工龄的基本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已有明确规定。从事农业劳动时间所得收人并不是工资,所以不能计算为工龄,更没有随父母回乡者从16岁起自然计算工龄的规定。国营农、牧场工人虽然也是从事农业、牧业劳动,但他们以工资为生活来源,所以可计算为工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