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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办公场所要求
释义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 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 公司 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 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6.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7.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相关知识: 劳务派遣用工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法律客观: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这一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作了相应的注册限制。《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针对劳务派遣制度在现实中的混乱状况作出的。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建立问题上,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定或政策规定,完全由从事劳务派遣的一些公司或个人为所欲为。有些正规一点的,还主动到工商局去登记;有的则自己挂个牌子就开张;有的从事的实际上是职业介绍;有的则有点像倒卖人口。之所以这样混乱,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的具体标准,没有相应的门槛限制。该条规定把成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金规定为不得少于50万元,将有利于遏制随便一个人、特别是黑心小老板开一个所谓劳务公司就赚取黑心钱的可能,限制那些小本经营的私人公司一旦发生争议后,根本不能向受侵害的劳动者支付任何费用的现状,杜绝那些想通过无本经营就从被派遣劳动者身上赚钱的投机者,从而使这一用工形式逐步得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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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0:22:05